法律界谈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判刑五年罚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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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普陀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辩护律师会见了当事人,并查阅全部案卷。
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当庭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分两天进行,整个庭审过程历时16小时。
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不少网友评论质疑,五年量刑是否处罚过轻?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不存在性器官接触,(该案)定为猥亵儿童罪;量刑上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指的是为了满足性刺激而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法院量刑是在法定幅度内顶格从严处理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律师表示,此案判决属于顶格处理。法律大v在微博上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大多认为王振华在没有被认定“其他恶劣情节”下,五年有期徒刑已是顶格处理。
@易辩朋礼松律师表示,现行有效的《刑法》第237条有规定,犯猥亵罪的一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猥亵儿童的则会从重处罚。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有一点也需要言明,不管是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均包括本数(即5年)。现阶段还未见一审法院的案件通报,也就不确定这个5年,到底是量刑升格后的“就低判处”,还是最低量刑档的顶格。但结合同案周某的4年有期徒刑,笔者也倾向认为还应是最低量刑档的顶格处理。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万金律师表示,检方控诉的罪名值得商榷,他认为受害者都是女童,王振华性取向正常,应当不仅仅有猥亵的故意,更要考虑整个证据体系指向奸淫幼女。“如果经过整个庭审,控方指控和辩方辩护,合议庭经过充分合议之后,仍然认为奸淫幼女不成立,法院可以改变定性判决构成猥亵儿童罪。”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表示强奸和猥亵的区别,简单讲就是:强奸是以性交为目的并实施相应行为,猥亵是除性交以外的,以扣摸搂抱等具有“性”意义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
所以,如果王振华不承认是以性交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侵害,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性器官进行了直接接触,就很难认的是强奸了。
对于儿童来讲,猥亵行为虽然并未真实的发生性关系,但猥亵的侵犯所带来的伤害和影响与强奸并无区别。遭受猥亵必将对其身心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伤害并对未来的成长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且伴随终生。
而猥亵儿童罪的后果仅仅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从重处罚。只有具备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可能在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从重。这与猥亵儿童所带来的危害性并不能相匹配,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也难以对犯罪者带来有效威慑。
犯猥亵儿童罪的,会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如果被认定为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前述人士认为,“在现有的证据范围内,只能在五年以下的量刑档进行判罚的情况下,判了五年其实已经是顶格判了。”
王振华案审判长呼吁保护本案中青少年避免二次伤害:
首先,从庭审安排来看,对被害人隐私的严格保护贯穿本案办理的全过程。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我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并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其次,从办理过程来看,为避免多次询问被害人造成其心理创伤,办案机关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持续保持沟通。据我所知,公诉机关也安排了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并为其申请了司法救济。
最后,从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对被告人的判决既体现了罪罚相当和罪责刑相一致,也体现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以及对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通过有温度的司法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阳光的成长环境。
在此,我也想呼吁家长、学校和社会,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保护好未成年人,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本案被害人已经受到了身心创伤,希望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都不要以任何方式对她造成二次伤害,更不要打探未成年人的隐私,衷心希望被害人能从伤痛中走出来,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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